2015年12月25日上午,文峰区法院审判员孙莉莉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号审判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韩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庭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2015年10月19日,杨某驾驶豫A8189P小型轿车行驶至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由东向南转弯时,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人行隧道由西向东通过永明路时相撞,造成韩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杨某驾驶的豫A8189P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韩某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韩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文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施救费、三轮车损失等共计11132.15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发表诉辩意见,原告进行了举证、被告进行了质证。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庭前多次协商调解的基础上,经审判员孙莉莉当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5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当庭调解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