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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要形成威慑

  发布时间:2015-09-29 09:35:26


    解决执行难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们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强有力司法措施,更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强大法律武器。

    近年来,各级法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破解执行难,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老赖”法治意识淡薄、想方设法逃避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抗拒执行难究等难以执行的尴尬现象,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二是执行实践中,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存在诸多障碍,如法院调查取证困难,公、检、法认定是否构成拒执犯罪标准不一,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启动困难等,导致拒执罪立案追诉的凤毛麟角,以致执行难痼疾久治不愈。

    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就是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们形成强大威慑力。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信用惩戒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为此,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加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消极逃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法院信息栏、电视台、广播、微博、网站、新闻发布等,将“老赖”的执行信息公开曝光。同时,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监管机构、企业推送,由其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公司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督促、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逃避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者付出代价。

    构建社会联动执行机制。根治执行难痼疾,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应当是多方面的,不能仅凭人民法院单打独斗,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笔者认为,应扩大协助执行的主体,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及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税务、工商、房地产、车辆管理所等行政机关以及被执行人有投资、融资、交易、结算等关系的公司、企业、金融机构等协助执行的义务,防止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以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同时,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可以直接处罚或建议处罚,营造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

    加大拒执犯罪惩处力度。对符合拒执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加大刑罚的打击力度。申请执行人要用法律手段做后盾,按照新规的自诉程序依法进行追诉。对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聚众哄闹等各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要求,充分运用各种司法制裁手段,不断增强打击的力度,彰显司法的权威,确保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高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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