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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仅有立法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5-09-29 09:32:46


    弘扬“依法治国”和倡导“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用严格执法和道德规范来补齐反家暴法的制度短板,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毋庸讳言,反家暴法草案的通过凸显了司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无疑给消除家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它的建立,让规制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人身伤害行为等有法可依,这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弱势一方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看到,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立法理念先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反家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首先必须走出“立法万能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惯性,因为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更何况,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具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受害者取证困难,证据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维权路上的一只“拦路虎”。

    由此可见,就当前而言,“反家暴”仅有立法还不够,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比如,相关部门要加大反家暴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递,鼓励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应考虑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相关证据问题可以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一套从医疗卫生到民政救助,再到司法机关制裁的社会救济系统,确保在施暴人第一次施暴的时候,公权力机构就能够及时介入、有效制止,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而除了法治层面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因为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

    总之,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反家暴,除了立法推动,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只有重视立法而不迷信立法,弘扬“依法治国”和倡导“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用严格执法和道德规范来补齐反家暴法的制度短板,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

责任编辑:高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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