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依法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

  发布时间:2015-02-05 09:10:4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视点”记者专访时回应,针对个人信用卡等信息网络泄漏问题,我国将加快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加大对非法收集、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普及,既让人们尽情地享受到了网络的便利,又给不法之徒倒卖公众个人信息开启了方便之门。目前公众个人信息倒卖现象十分严重,以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为例,不法之徒通过QQ群、微信等网络工具,仅花费5毛钱,就能买到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开户行等完整个人信息的一条信用卡开户数据。部分旧个人数据的报价,甚至低至“2000元10万条”,而这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成为欺诈陷阱、骚扰电话的重要源头。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筑牢公众个人信息“防火墙”,已是题中之义,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泄露现象猖獗,除了“无利不起早”的贪婪让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之外,最主要的还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法机制的滞后所致。尽管我国已制定了多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但由于没有进行综合性立法,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系统性,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同时,由于没有整合执法机制,公安、工商、银监、保监等多部门多头监管,事前监管和问责机制形同虚设,致使监管无序,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为。

  个人信息关乎公众个人的切身利益,筑牢其安全“防火墙”,从根本上铲除其被非法使用的孳生土壤,必须高扬法律之利剑,方能实现标本兼治。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须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对个人信息的边界予以明确。须知,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法律的保护必将陷入缺乏指向对象的窘境。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对个人信息的外延和区分边界不够明确。比如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以致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对其予以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如果法律对个人信息缺乏明确的边界,势必导致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无从着手。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首要的是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边界,并由此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义务边界,将个人信息作为私人财产,严禁他人或企业擅自使用。唯有如此,个人信息的滥用才会付出触碰法律底线的代价,公民个人亦才能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个人信息泄露涉及多个违法主体,源头管理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或企业、传播渠道的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均有责任。既然违法主体不是单一的,那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就理应着眼其系统性,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各成体系。故此,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必须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信息数据的准入权、删除权、修改权、救济权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完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体系,从而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立法支撑,避免因立法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流于形式,甚至徒有虚名。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须优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机制。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归根到底,要以严格的执法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监管是“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效果欠佳。基于监管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严峻性,必须优化执法机制,破除条块分割。笔者以为,可考虑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专司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时候查处等职责,通过一揽子系统的严格执法,依法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从而以优化的执法机制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确保法律的达摩利剑成为个人信息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高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