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刑事审判中,行为人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义,然后趁机将手机拿走,从而非法占有的行为的定罪问题,一般出现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争议,请问,以借打电话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最突出的特点,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或持有。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的行为,是一种公开行为,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行为人通过编造理由来哄骗对方,从而名正言顺的好借用他人的手机打电话,这是一种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从被骗人的角度来看,因为行为人的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其借用手机仅是打电话,从而自愿对自己的手机进行了处分,即交给行为人使用。被骗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被骗人对自己的信任,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