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技术支持,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作用不可低估。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为了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司法鉴定对审判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寻找对策,以便更好为审判实践服务。
从目前来看对外委托鉴定暴露的主要问题为:一、法院随机选择和指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有待完善。到目前为止,法院系统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法院均根据自己的规定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这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选择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二、鉴定期不具体,影响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案件多、人少等原因不停的延长鉴定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当事人的时间利益。
对此,建议:一、完善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的程序。应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设立双方当事人参与的鉴定程序。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收到鉴定申请,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出参加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的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参加视为放弃参加鉴定机构选择的权力。双方当事人都参加的,由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法院按规定采取随机选择或指定的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的时候,可以邀请一些与法院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进行监督、确认。二、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期限的做出时间,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签订一份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鉴定类别、平均检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鉴定时间,以法律的形式保证鉴定期限。如鉴定机构确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鉴定期的,应该及时与对外委托鉴定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后,方能延长鉴定期限,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另行协商选择其他鉴定机构。
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保证了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