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呈频发趋势。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多为行业“内鬼”。主要集中在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金融、电信、医疗、教育、国家机关等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非常庞大,有的涉及数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中介与“内鬼”勾结形成黑色利益链条。基于牟利目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与所谓的“私家侦探”、中介组织、某些担保和收债公司及专门的信息倒卖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不见面的形式联系,形成比较严密的黑色利益链条。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多被用于非法用途。不法分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主要用于电话诈骗、恐吓要胁、办卡套现、跟踪偷拍、暴力讨债等不法用途。四是司法打击存在困境。如被抓获的不法分子大多是居于黑色利益链条的末端,难以追溯源头;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证据容易灭失,且多数公民在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很少选择司法救济;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过于狭隘,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具体标准等。
文峰区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将房地产公司、旅馆酒店、保险公司、房屋租赁等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范畴。二是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注重挖掘泄露源头,斩断黑色利益链条。三是扩大法制宣传,增强防范意识。一方面,增强公民的个体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不要相信街头不规范的市场调查,谨慎处理快递包装、个人简历等个人资料等;另一方面,开展尊重他人隐私的诚信教育,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以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并鼓励公民在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强化法律监督,堵塞制度漏洞。健全相关行业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锁定审批流程,明确个人权责。建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备案和登记制度,为日后的倒查工作提供便利。完善治理不良短信工作机制,明确发送不良短信的法律责任和电信运营商的证据保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