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邱建春购买假币(未遂)一案,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邱建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邱建春来安阳做农副产品生意时,在安阳“交通宾馆”219房间结识做假币生意的“小张”,被告人邱建春看过假币后产生购买假币念头,二人遂商定由被告人邱建春以3万元真币购买15万元假币。2009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邱建春返回中牟县家中拿了3万元现金来安阳购买假币,2009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邱建春到安阳火车站后被“小张”带到安阳市“相州宾馆”1406房间,经“小张”介绍认识一个自称做假币生意的老板,老板让其看过假币样品后,被告人邱建春将3万元真币交给假币生意的老板,老板以去取假币为由离开房间后,“小张”和该老板乘机逃走。被告人邱建春发觉被骗后于2009年3月27日19时57分打“110”电话报警,并交代了购买假币被骗的犯罪事实。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建春明知是假币而予购买,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被告人邱建春发现被骗后遂打电话报警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且有未遂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邱建春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