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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唯一股东挪公款 拒不偿还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4-07-18 16:33:56


    早在唐朝时,《唐律》就规定了“私借官物”、“私贷官物”、“假请官物”等行为以贪污论处,而在今时,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案件仍接连不断。7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私自挪用公款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归还公司资金。

    自2009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食品公司唯一股东职务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00万余元先后用于炒股、偿还他人借款、个人消费等,且以公司的资金均归其所有为由拒不退还严重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仗其是公司唯一股东之职私自挪用公款2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本案事实,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贪手莫伸,贪念莫起,因一时贪念擅自挪用公款,国法不容,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李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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