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