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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问题制定量刑参考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05 08:40:16


    文峰区法院根据对近两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研究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审理过程中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量刑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以酒精的测量值为量刑标准,但是个案之间采取的基准值不同,导致相同的酒精测量值在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所获刑期不同。

    二是量刑情节难于把握。本罪没有规定任何加重、减轻情节,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法官根据审判经验估量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制约了刑罚的均衡性和稳定性。

    三是罚金标准不统一。罚金的数额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因本罪犯罪情节规定不够具体,所以在实践中判处多少罚金,由法官说了算,数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一些情节相似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相差过大。

    四是适用缓刑过于随意。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罪适用缓刑做法不一,有些法院直接将该罪全部适用缓刑,有些法院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没有适用缓刑,一些犯罪较重的适用了缓刑。

    对此,文峰区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量刑工作,制定了本院《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意见》,以醉驾者血液乙醇含量作为基准值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量刑,确保量刑均衡和公正。

    一是确定量刑基准值。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未造成事故被查获的,判处拘役两个月,并罚金2000元。

    二是细化量刑情节。综合考虑醉驾者血液乙醇含量过高、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被害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醉酒驾驶逃逸、曾因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五种情节,在基准值上增加刑期和罚金数额。同时规定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予以调整量刑。

    三是限制适用缓刑。对拒不认罪、拒不交纳罚金、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被害人意见大、血液乙醇含量在300mg/100ml以上、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被判处刑罚的,不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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