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与前车追尾后,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赔偿受害者获得原谅。他的这一行为为其赢得了从轻量刑的机会。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0月2日20时许,井某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沿东风路行驶至东大街交叉口时与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致车损两辆。事故发生后,井某及时报警。经检测,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100ml,经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井某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随后,井某主动赔偿朱某经济损失1.7万元,获得了朱某的原谅。
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事故发生后其能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