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拖欠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年的电费及利息,被告李某某损人利己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差评。
被告李某某系原告开发建设的安泰公寓某房屋业主。因该公寓未能实现安表到户、一户一表,故该公寓电费由原告先行向业主统一收取后再向供电公司集中缴纳。李某某自2009年10月起至2012年10月三年中,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缴纳所欠电费,拖欠电费金额共计5 231.10元。为了不造成整个安泰公寓住户断电,上述费用由原告向供电公司代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告已实际享受用电服务,依约应当缴纳相应电费及利息,故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安阳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费款5 231.1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