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被冠以“不断开拓创新”的新型社会下,犯罪手段也赶上一回潮流,不断的“推陈出新”。近日,文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科技”手段犯罪的案件。
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路某商场的停车场及安阳市文峰路与北大街交叉口等处,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遥控干扰器,致使被害人齐某某、张某无法正常锁车。被告人李某某趁机进入车内盗窃钱物,共窃取现金1 800余元及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