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被告人秦某某恶习难改、目无法纪,盗窃同事钱物,近日,被文峰区法院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某系安阳市某饭店服务员。2012年9月1日,其在工作期间进入后院为顾客取面汤时发现同事冯某某和马某的居室房门没有上锁,于是进入房间内,盗窃两部手机和100余元现金,被冯某某和马某回房间时发现后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和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且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遂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