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究其因果,难免令人咂舌:被告人刘非凡在同学住处借宿时卷走室内大量财物,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刘非凡在其借宿的同学任某某位于安阳市开发区某家属院的住处借宿时,趁同屋居住的白某某、邱某某等人外出上班之机,盗窃白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470元,盗窃邱某某数码相机一部。经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 975元,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 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非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