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违法讨债案件不断发生,法官提醒相应群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杜某某等人因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张某某40 000元钱不还而在安阳市某宾馆房间、北关区某车队院内及安阳县西边一玉米地等地方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期间,三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杜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构成非法拘禁罪。基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以及三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杜宝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峰区法院 张新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