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法治社会下,民众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对执法民警大打出手,文峰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10月20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与巡防大队民警李某某及代理协警索某某巡逻至开发区文昌大道某路口时发现一名打架男子,李某某与索某某在将该名男子带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暴力阻碍,并蛮横地朝民警李某某身上猛踢,又抓住协警索某某的头发朝身上跺了几脚。王某某酒醒之后悔之不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光光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