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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3-04-01 10:25:26


    近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王艳国个人承担与被告王海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艳国于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12月21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冯新荣借款140 000元。原告冯新荣诉求,该借款系王艳国与配偶王海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王艳国和王海叶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王艳国对上述四次借款的数额无异议,并认可其出具的四张借条。被告王艳国与被告王海叶于2010年10月19日离婚,王艳国与王海叶于2009年已分居,分居期间除子女抚养费之外无经济往来,其于2010年7月20日和2010年9月11日两次向原告冯新荣借款25000元,虽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据,但王艳国认可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法院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被告王艳国的借款行为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判决被告王艳国偿还原告冯新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40 000元。

责任编辑:张新英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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