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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1-09 17:26:17


    近两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数目不断扩大,结案标的持续增加,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宝莲寺法庭为例,2010年前(包括2010年)每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概10起左右,低于受理案件总数的5%;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近80件,已接近受理案件总数的30%;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近90件,占到受理案件总数30%以上。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尚不规范,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关于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分析:

    1.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农村正规金融渠道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2.社会传统的渊源。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盈利思想的引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

    4.手续简便的驱动。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区域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健康发展。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借贷资金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债务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治理和法律法规支持,盲目性、不稳定性强,易引起纠纷。同时借贷金额小,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通过暴力手段收回借款,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

    3.民间借贷资金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非法集资案件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很大一部分原因源于债权人利益驱动。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公道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促进发的原则。笔者针对法院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立案阶段的审查。在安阳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情况下,法院应把好立案关,做好甄别,在能够确认已涉及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借贷时,不予立案;

    二是明确审理阶段的不同处理方法。通过审理如能确认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应保护实际出借人的本金诉求和合法的利息诉求;如双方明确借贷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情况,应支持债权人的合法诉求;通过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情况情况下,如能够证明已实际出借资金,应支持债权人的合法诉求;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法院应查明背后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存在其他合法法律关系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另行处理,存在违法情况,应驳回其诉求;实为民间借贷,因无法偿还借款通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物顶债的,应向当事人释明按民间借贷主张其权利,否则应驳回其诉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据,债务人对案外人涉及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借贷时,债务人如不能举证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债务人应承担责任。

    三是加大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力度。

    四是做好民间借贷案件信息调研工作、宣传报导工作、理论研讨工作,制定专门课题予以研究,便于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树立法院形象。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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