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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门面房未留有效证据 女子白交七个月房租称后悔

  发布时间:2012-12-12 09:00:05


    女子承租的安阳某商品批发城因故未能开业,为减低房租损失,女子将其承租门面房的钥匙退还给批发城,但因其退还钥匙时未留有效证据、证言,使她白白损失了7个月租金。

    2009年5月,高红(化名)看到安阳市文峰区某批发城对外招商信息后,正准备经营箱包生意的她便到该商品城办公处实地考察,并与出租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租合同,并如约缴纳了1万元租金。

    拿到门面房钥匙后,高红就马上着手装修、配货事宜,但当他一切都准备好,兴致勃勃地等着批发市场开业时,却发现该批发市场非但没有如期开业,且开业时间迟迟不能确定。

    眼看开门经营无望,前期投入的装修费等费用也打了水漂,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高红于2009年5月将门面房钥匙退还给出租方的一名经理,并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租金。但高红催要多次,对方均未有退款行为,无奈,高红将批发城法定代理人郭豪(化名)和房屋出租经手人刘军(化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郭豪等对高红返还门面房钥匙的行为拒不承认,并辨称原告已使用房屋七个月,要求返还房租无法律依据。在法庭举证环节,高红虽找到和其一起归还钥匙的证人出庭证明其有交钥匙要求退租的行为,但因证人是其亲戚,因此证言不能为法庭采信。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高红主张于2009年5月将所承租的房屋钥匙交付安阳市批发城,但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与其系亲属,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之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高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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