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合同、借款手续均是通过中间人办理的,在债权人索要欠款及利息时,借款人却以不认识债权人为由,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借款合同规定,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2012年5月,安阳市龙安区的刘海(化名)在熟人说服下,同意将7万元借给一个名叫王丽(化名)的女子,并经过中间人协调,王丽同意支付其每月2400元的利息,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刘海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王丽均未归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海将王丽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丽辩称,其与王海互不相识,王海提供的借款合同是其开给中间人的,其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钱,也不欠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借款合同上明确显示债务人王丽、债权人王海、借款数额、期限、利息等相关信息,可以证明王海与王丽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出具借条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原、被告约定月息2400元的利息过高,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依法判决王丽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借款7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