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持家,但是刘兰(化名)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与丈夫争吵后,回娘家居住长达6年之久,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法院接到其丈夫的离婚申请后,依法判处双方离婚。
刘兰和丈夫王海(化名)经过了解后,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育有一子杭杭(化名)。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5年10月,二人争吵后刘兰回到娘家居住长达六年之久,期间,虽王海多次劝说其回家居住,均被拒绝。2012年5月,王海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庭审中,刘兰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杭杭,并就夫妻财产分割提出要求。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兰、王海均认可分居事实,虽然双方陈述的分居时间不一致,但均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王海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子杭杭随王海生活时间较长,法院判令由王海继续抚养,由于刘兰系残疾人,故抚养费由王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