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一起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1000元。
2012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安阳市文峰北路“老槐树”附近36路公交车站盗窃被害人樊翠翠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元及购物积分卡等物品。
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系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并返回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统计,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共审结聋哑人聋哑人公共场所盗窃案6件,涉及人数8人。聋哑人单独或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案件较往年大幅增加。
仔细研究后发现,这些聋哑人扒窃案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作案时间多集中在上下班和人群出行高峰期;
2、作案地点主要在途径繁华商业街区的公交车上、公交站牌处,及人员密集的商业街区;
3、作案手法大多采用尾随被害人,趁其上公交车、公交车上乘客拥挤、商业街区人员拥挤等人群防范意识不强的时机秘密盗取财物;
4、参与盗窃的聋哑人有较明确的分工,直接盗窃者一旦得手,迅速将财物转移到同伙处,并迅速脱身;
5、实施盗窃的聋哑人多是通过网络联系,从异地到安阳行窃,对彼此真实情况了解较少,呈现有组织行窃倾向。
法院认为,聋哑人扒窃案件增多,一方面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犯(八)》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修改、降低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增加对公共场所扒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关,另一方面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对聋哑人等困难群体在帮扶、教育、就业安置方面的缺失,此现象希望有关部门能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