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文峰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文涛入户盗窃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文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涛翻墙进入安阳市文峰区王村南2街8号院,盗窃被害人栗某某一辆“奥利特”牌紫白相间电动车。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36元。2012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文涛随身携带改锥、液压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准备行窃时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因盗窃,于2007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文涛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其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