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借款人欺骗才做担保人的,没想到居然要无故承担这么一大笔债务。”法庭上,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刘刚(化名)直喊冤枉,称自己没有意识到,好心替朋友担保,却惹来一场官司。
2011年7月15日,小兰(化名)的朋友王明(化名)以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小兰借款3万元,并约定3个月内还清欠款及利息。为保证王明能如期还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找来王明的好友刘刚做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担保责任书。
借款合同到期后,小兰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小兰再找其催款时,王明竟像人间蒸发一样再也不见踪影。
小兰遂找担保人刘刚要钱。得知王明无法还款,刘刚感觉很委屈,“我又没有用你的钱,你还是赶快找到王明要钱吧。”见多次催款无果,又找不到借款人王明,小兰无奈将刘刚告上法庭。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综合各种证据,认为刘刚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债务,小兰可以要求保证人刘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民一庭法官介绍,在一些借款合同中,一些担保人往往没有意识到,当你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上姓名的一刻,就已经成为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需按照合同替借款人偿还债务。
“在替别人作担保的时候,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充分的调查,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要做好替还款人偿还债务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