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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法院宝莲寺法庭处理信访案件信息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2-07-13 09:13:00


    截止2012年6月底,文峰区法院宝莲寺法庭新收案件186起,旧存96起,共审结161起,清理旧存积案74起,没有涉访案件。2012年元月前存在2起信访案件,通过对信访案件特点、成因和影响的调查研究,试图分析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宝莲寺法庭2起信访案件的特点

    1、均系多次发回重审及再审。其中李德芹诉李献明分家析产案,由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文峰区法院、安阳中院多次审理,形成多份裁判文书,在文峰区法院已3次发回重审;梁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文峰区法院、安阳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审理(包括再审)。

    2、相对法庭收结案件数量总量系极少数案件。法庭年收案300件,形成缠诉缠访的案件所占比例不足0.7%。

    3、处理信访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审限最长为6个月(经领导审批除外),但处理信访案件周期特别长,上述2起信访案件均已信访10年左右,每到国家政治敏感时期都要挤占正常审理工作时间。

    4、信访人信访要求均超出法院权限范畴。2起案件均经上级法院审理,要求一审法院做到息诉罢访,且要求主审法官做到让当事人满意,效果往往不佳,且要求处理相关人员,造成信访人直接与法官针锋相对。

    5、处理信访案件法官心理和生理经受着巨大压力。案多人少,审理案件越多遇到信访案件机率越大,法官出现畏难情绪。

    6、其他特点不在一一列述。

    二、出现信访现状的成因

    1、制度原因。作为与群众沟通的渠道,现在信访最大压力来源于法院系统外,当事人通过人大、信访机构、政法委及党政领导信访,上级党政部门通过执法巡视将处理复杂的社会纠纷转变为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要求,加大对法院和法官信访责任追究,并将其作为考核标准。当事人可能通过诉讼途径之外获取利益,必然出现无视或轻视法院司法权威求助于信访途径。

    2、诉讼程序原因。对于再审的次数、标准缺乏规定或标准模糊,使得司法实践一片混乱,甚至出现仅由于信访进行再审,上级发回内容把信访作为原因。

    3、案件本身复杂性。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不同,看问题角度会出现偏差,甚至对于公正的判决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只是理论要求,不符合矛盾普遍性的日常经验。

    4、法官自身能力不高。

    5、其他不再论述。

    三、信访案件的影响

    1、损害司法权威。二审终审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信访造成案件多次再审、发回重审,二审终而不终,大数信访案件经过漫长的岁月付出的代价往往已超过案件本身,对于法院最大伤害是司法权威形象严重损害。

    2、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官数量虽多,但不同国情、不同制度、不同历史等,中国审判一线法官面临着巨大工作压力,法官数量、精力有限,但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信访案件,从另一方面损害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四、解决法院系统信访问题的建议

    1、明确信访途径,杜绝多头信访、多头交办,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性。建议人大监督为主,其他部门应通过人大加强对法院系统信访案件的监督,便于集中办理信访案件,改变重复劳动,提高效率。

    2、出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范再审次数,明确再审标准。建议再审一次,最多发回两次,如果出现事实不清,上诉审法院应直接查明事实,出现法律错误,应直接改判。当事人只能通过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抗诉最多一次。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可作为除外情况,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即使当事人信访不影响案件审结。

    3、实现法官精英化培养。尽管困难重重,作为法律职业本职要求,依法治国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例如法官加助理加书记员制度,这是系统工程,能力有限,不再论述。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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