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邻里之间吵架厮打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11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骑三轮车外出时与被害人魏某某的妻子郜某某在其居住的宅院门口因过路事宜发生争吵,后被害人赶到现场与被告人厮打,在此过程中郭某某将魏某某推倒在地,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饮酒及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与被害人魏某某推搡、厮打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其行为诱发魏某某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郭某某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及三个子女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因被害人魏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其自身疾病及饮酒等因素存在,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酌情由被告人郭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