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少年庭对被告人杜相宽交通肇事一案公开宣判,使这起被害人家属意见强烈、被告人无法来院受审的难案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审判效果。
2011年5月25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杜相宽(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滑县大寨乡杜家村)醉酒驾驶豫EA4259号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武夷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大道交叉口南200米附近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刘艳新相撞,致使其本人受伤、刘艳新受重伤。后刘艳新于2011年8月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相宽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害人母亲李素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承办人哭诉其家庭的不幸遭遇:其三儿子前年因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案件没有侦破;其二儿子(刘艳新)又被撞伤,花费十多万元医疗费后医治无效而死亡。李素兰及其家人要求被告人尽快赔偿其60多万元,并强烈要求逮捕被告人,而被告人杜相宽案发后因严重颅脑损伤住院救治,出院后留下严重后遗症,医嘱在家继续静卧治疗,司法机关不能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其也无法到法院接受审判,致使案件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通过十多次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冷静对待、换位思考,务实解决问题,并动员被告人杜相宽的兄长出手相助,最终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杜相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素兰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李素兰保留要求其他责任主体赔偿的权利。
民事部分调解后,少年庭又积极与公诉机关协调后驱车150多公里到被告人家中开庭。被告人杜相宽在家人搀扶下出庭受审,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深表后悔。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杜相宽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死亡、其本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所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考虑其自身疾病情况,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杜相宽表示服判。该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