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按照法律规定及对法律的理解,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当事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吊销其C1驾驶证。
【索引词】
无证驾驶 法律规定 法律理解 公平原则
案情
原告:安鹏强。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10年10月22日对原告作出410500-2900000402号处罚决定书,查明2009年8月10日14时30分许,安鹏强未按持有的C1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而驾驶豫ECC065号二轮摩托车沿老安汤路自南向北行驶中,与魏新华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魏新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安鹏强负事故主要责任,(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鹏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交警支队认为,安鹏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安鹏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安鹏强认为,交警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交警支队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安鹏强持有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的C1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罚。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涵》的答复第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安鹏强的行为系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并因此受到刑罚,而被告又吊销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显然违背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并且被告未能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一并吊销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0】第410500-29000004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其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0】第410500-29000004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安鹏强作为一名持有C1驾照的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应当具有必备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知识,其在明知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而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安鹏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机动车驾驶技能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在吊销其驾驶证时,所有其名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在该法条没有明确是某一个驾驶证的情况下,应当是指违法行为人名下所有驾驶证,因此豫公交决字【2010】第410500-29000004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完全正确的。
安鹏强同意一审判决。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政,即遵循合法性原则,又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安鹏强虽持有C1汽车驾驶证,但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系无摩托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并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其无证驾驶作出刑事判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将其C1驾驶证予以吊销,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违背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一审判决撤销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车辆迅速增长,道路交通矛盾日益加大,交通事故出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加之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有待进一步提高,带有个性化特点的交通事故也正频繁发生。相对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纠纷也纷纷涌向法院。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现实情况个别性的矛盾就导致法院行政审判的左右矛盾。本案涉及的就是在相对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吊销其随身携带的C1驾驶证问题及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二、确定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怎样理解,是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还是一并吊销所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因无证驾驶被处以刑罚,是否应吊销驾驶人的其它准驾车型驾驶证。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具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鹏强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并因此受到刑罚,而且被告未能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一并吊销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判决撤销交警队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0】第410500-29000004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安鹏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龙安区法院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鹏强犯交通肇事罪,安鹏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应维持交警队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0】第410500-29000004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进行判决。采纳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应怎样理解,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应理解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按照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理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并吊销所有机动车驾驶证,不仅有意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而且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之一为: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并吊销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被告认为应一并吊销所有机动车的观点有任意扩大其行政权限之嫌,有违合法行政原则,不应采纳。
2、安鹏强持有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的C1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罚。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涵》的答复第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无证驾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安鹏强的行为系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并因此受到刑罚,在此情况下,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能否吊销原告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不应吊销原告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理由如下:如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涵》的答复第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无证驾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以安鹏强刑罚,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规定吊销原告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显然违背了行政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原则。刑事处罚是按照安鹏强无证驾驶作出的,而行政处罚又依据因无证驾驶作出的行事判决而吊销安鹏强持有的C1驾驶证,那么应依据安鹏强有证还是无证,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则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回答,这显然对安鹏强不公平。据此,笔者认为交警支队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鹏强的行为作出吊销C1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