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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案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1-12-02 09:17:41


    文峰区法院自2009年9月以来开始使用审判流程管理软件,通过近三个月的实践,发现案件编号存在一些问题,并根据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发回重审案件的案号问题

    审判流程管理软件没有发回重审案件的案号,立案庭收到中院发回重审的卷宗后,一般是直接转入原审判业务庭,不进行编号。业务庭有的按照原来案号作出裁判,有的在原案号基础上加副号即加“—1”略作区别,有的按照收案当年度编号。例如(2008)文民一初字第5号,2011年发回重审后,有的使用(2008)文民一初字第5号,有的使用(2008)文民一初字第5-1号,有的使用(2011)文民一初字第5号。但这些案号均不能输入计算机,如果立案庭输入计算机,只能按照正常案号进行排列。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新的案号编号,则出现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多个案号(不排除一个案件两次发回重审);如果由新的承办人按照原案号编号,则该案不能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中,不能进行统一管理。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案号问题

    非诉执行案件,按照规定法院有一个月的审查期限,若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准予执行;若不符合条件,则裁定不准予执行。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间,尚未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时,申请执行人即要求退卷,则该案是否编排案号?如果不编排案号,在审查期内,给当事人下达质辩通知书和到庭传票则没有案号;若编排案号,则退卷后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填写?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关于发回重审案件:建议中院与紫光公司联系,由紫光公司更新软件,在系统中加入发回重审的案号。

    2、非诉执行案件:建议按照正常情况编排案号,若退卷,则由申请人书写撤回执行申请书。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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