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闻听路某开铁矿挣了钱,便将路某约至市北关区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酒店包间内,声称有人要出80万元钱来杀害他,他最少得拿五、六十万元由其帮忙摆平此事。后路某以钱太多再商谈为由离开;几天后,段某某又将路某约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一茶楼包间内,再次索要钱财,其把数额降至人民币45万元,并让路某将钱汇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10年11月1日,段某某又给路某发短信、打电话催要钱财,路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段某某敲诈勒索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