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名三岁女孩在酒店乘坐电梯时被电梯夹断拇指,法院判令酒店承担该女孩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等相应费用40余万元。同时,提醒公共消费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极尽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要随时注意自身安全,以避免悲剧发生。
2008年8月4日晚,该女孩和家人一起在被告酒店用餐,席间与其父在开动的下行电梯上不慎跌倒,左手拇指被电梯梳齿板与梯级挤断。经安阳一五一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旋转撕脱性离断伤,左手掌组织受伤。该医院为其进行左拇指再植手术未成活,现左手掌骨、左拇指及大鱼际肌缺如。该女孩于2008年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酒店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期间,原告暂时撤回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安装、往返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并保留诉权。在此次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鉴定,经河北省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为:适配普通适用型部分手假肢主体部件为硅胶仿真手套,价格每只6000元,使用年限为十二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向进入酒店接受服务的人员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原告在接受服务乘用电梯时其拇指能够进入电梯梳齿板下并被撕脱,而作为自动电梯,应有梳齿异物保护装置,当有异物进入梳齿板后应自动断电停机而未停机,被告无法证明事发当时其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因原告左手掌骨、左拇指及大鱼际肌缺如并构成残疾,其要求安装辅助器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相关规定,我国女子平均寿命74岁,原告事发时年龄3岁零8个月,结合鉴定书中确定的硅胶仿真手套年限为十二个月,以其间需要安装假肢次数为70次计,故判决被告共支付原告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的90%即40709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