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获罪被判处缓刑及罚金。
2009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安阳市龙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在成都糖烟酒会上,结识了自称是安徽店小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李某,与其签订了生产 “店小二”陶瓷酒瓶的合同并收其2万元定金;与自称是安徽口子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某签订了生产 “口子窖”、“老口子”陶瓷酒瓶的合同并收其2万元定金。而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及安徽口子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从未委托安阳龙腾公司生产陶瓷酒瓶,也无任何业务往来。陈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委托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带有“店小二”、“口子窖”、“老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陶瓷酒瓶共计65043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