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是本市某矿泉水公司的一名送水工,自2008年春节以来,他利用其为公司送水的便利条件,以安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矿物质饮用水水票为样票,私自委托一印刷门市印制“安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矿物质饮用水水票”12000张,并在一刻章门市伪造“安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水票专用章”一枚。随后,齐某某在为用户送水时,以低于公司真水票1—3元的价格向其分包送水区域内的用户销售假水票1000余张。2008年4月份,该公司发现用户有假水票后,公司用真水票将假水票换回,共从齐某某负责的送水区域收回假水票1076张,造成公司损失10760元。案发后,齐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其案发后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