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1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柴爱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爱国从事个体石油运输,为争取运油客源,在由客户购买燃料油并需要运输的情况下,被告人柴爱国为一些没有购买燃料油的客户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南关油库营业大厅(以下简称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南关油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柴爱国明知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南关油库与安阳县磊口乡清峪乡石门灰厂等4个厂家没有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从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南关油库为安阳县磊口乡清峪乡石门灰厂等4厂家共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额总合计271981.15元,抵扣税款125640.19元。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柴爱国伙同他人在明知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与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南关油库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从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南关油库为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税额合计557427.58元,抵扣税款499235.71元。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爱国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总计829408.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