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文峰区法院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对违反保险合同、因受益人死亡而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安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判决赔付,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告袁福利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订立一份一世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父袁万军,受益人为袁福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费为1717元。被告于2007年4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合同成立后原告连续三年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6月27日早晨,被保险人袁万军在家中因病突然死亡。 2009年7月7日被告受理了原告袁福利的理赔申请, 2009年7月16日,被告以投保人袁福利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结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袁福利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保险金额为30000元,被保险人袁万军在保险期内因病死亡,被告应当按约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投保人袁福利在投保时故意不履实如实告知义务,不予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