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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法审结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

  发布时间:2009-07-28 15:47:00


    近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赵某在分别担任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永盛灰厂会计、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石门灰厂会计、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宏发灰厂法定代表人期间让柴某(另案处理)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南关油库营业大厅为自己所在单位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柴某为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永盛灰厂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88631.04元,抵扣税款32988.72元;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柴某为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石门灰厂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71949.24元,抵扣税款46986.83元;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柴某为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宏发灰厂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29373.68元,抵扣税款29373.6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和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均退出了已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赵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杨金书    

文章出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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