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2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驾驶员朱某驾驶的豫E07927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永明路由北向南行使时,与沿灯塔路由西向东行使被害人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
原告童某、童某某为被害人的儿子和父亲,被害人之妻早亡只剩下家中一老一小,两原告家住在湖北浠水县,而且童某即将参加高考。该案由高庄法庭受理后,庭长李文军了解到原告的情况后,认为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到童某的高考,立即联系原、被告,用心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陈述。
李庭长在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本案存在的责任认定不清和赔偿标准不一致的焦点、难点,以法评理,耐心给当事人做工作,释疑解惑,在掌握当事人的诉求、双方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李庭长中立、谦和、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双方的信任,在其努力下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调解书生效后两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6万余元。
高庄法庭高效的办案效率、持之以恒的办案态度和执法为民的精神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