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繁华路段行人车辆较多,刮碰时有发生,恰逢双方均为女性,弱势群体本应相惜相让,但却大打出手致人轻伤,在法律的制裁面前,被告人胡丹慧后悔不已。
2010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害人张某开车行至文峰区迎春西街豫实医院附近时,右前大灯碰到在前面行走的王晶雪(已判刑),在张某下车询问情况时,王晶雪和胡丹慧与之发生争吵,后二人一起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左侧桡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胡丹慧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胡丹慧伙同王晶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12月22日,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处胡丹慧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