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却为其提供帮助,女青年胡军艳
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7年5月4日13时35分许,刘军(已判刑)驾驶农用车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刘军于2007年6月份逃窜至被告人胡军艳处,胡军艳明知刘军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仍帮助其找工作,在公安机关询问刘军下落时,其提供假证明,为刘军逃匿提供便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军艳明知刘军犯罪,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已构成窝藏罪。胡军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处胡军艳管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