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鹏连续两日傍晚在热闹繁华地带抢劫、抢夺单独行走的女性的皮包钱财,并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近日,文峰区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0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鹏骑电动自行车在安阳市文峰区金阳光鞋城附近,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身后将其女式提包抢走,同时将黄某某拉倒在地,导致黄某某半月板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被抢提包内有现金、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29元。
2009年10月19日晚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鹏骑电动自行车在安阳市文峰北路蓝色地带饰品店门口,从正在行走的被害女青年程某某身后将其手提包抢走,被抢提包内有现金及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4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骑车强行夺取行人的财物,致人轻伤、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抢夺罪。被告人徐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返还全部赃款赃物,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