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夫妻离婚后双方怎样行使它基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09-07-27 18:50:42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拥护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宅基地都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双方可以在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商使用宅基地,保证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有住房住。

责任编辑:张新英    

文章出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