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林因在观看下棋时插话,与原告董明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对原告造成伤害,被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2009年7月15日21时,原告董明在彰德路文化苑小区门口与人下象棋。张林在观棋期间话多,引起正在下棋的董明的不满,继而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以“殴打他人”执行行政拘留。原告到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起诉到文峰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书已查明事实和认定过错方,在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时应当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原告请求医疗费、交通费,并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张林赔偿原告董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