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返还房产证行政案件,法院支持了靳某某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阳市房管局将违法留置的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四原告。
靳某某等四原告系史某的妻子和女儿。史某于1999年10月31日死亡。1997年7月,第三人安阳市商业银行文明大道支行与安阳市煤化农机销售站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1999年4月用史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在办理抵押登记期间,被告安阳市房管局将史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留置。2003年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1999年4月史某的抵押合同上本人未签字,不能证明抵押人的真实意愿,抵押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其在1997年办理抵押登记时留置了史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而留置房屋所有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无法律依据,属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留置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述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史某房屋所有权证,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无效的、处于持续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而其该项答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史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