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我解决纠纷…….”,11月23日上午,安阳县白壁镇羊店村村民方某向承办法官再三道谢。一起由受害方方某提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最终达成肇事方赔偿7500元,双方握手言好,矛盾成功化解。
2010年8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豫EK1888号轿车沿紫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原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北侧停车线内停车,开左前门准备下车时,与原告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受伤一人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149元,为力争案结事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鉴于原告路途遥远,多有不便,以及为了更好的帮助原告实理诉求,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节方式,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和家属的工作,并向其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致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