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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规范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0-11-19 08:46:27


                    

    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该规定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彰显出立案调解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立案调解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立案调解制度的内涵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在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后,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商事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专门的调解法官主持,使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调解的规范化

    立案调解是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基础上的发展,是一个新兴事物,应该在原有制度基层上进行规范化设计,构成一个完整的“民间调解—立案调解—诉讼”的纠纷处理链。

    (一)立案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与法官引导相结合的原则。2、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3、调解和审判相分离原则。4、坚持以效率、快捷的调解原则。5、有限公开原则。

    (二)立案调解的范围

    对于立案调解可以根据诉讼人数、案件性质、争议内容、标的金额的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程序,分为法院主导型、当事人申请型、不适用调解型,实行法院依职权调解和当事人申请调解双轨立案调解启动模式。

    (三)立案调解组织的设置

    可以在立案庭内设调解机构,专职立案调解,立案调解的主持人可以由专职的调解法官担任,也可由委托退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一般应采用独任制,即可节省司法资源又可提高调解效率,同时为了体现立案调解的公正性,还可以规定当事人申请立案调解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四)立案调解的程序

    1、经当事人申请或经法官引导启动立案调解程序。

2、进行立案调解时,调解主持人应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对调解主持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不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听证质证,只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询问各方调解方案,对有分歧的部分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各方当事人参考。

    3、可根据案情选择灵活选择适当的方法,不必局限于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席,可到一方住所地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时间上可以是上班时间也可以是节假日等休息时间。

    4、明确的立案调解的期限和次数,避免调解时间过长,使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5、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主持人应及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确认。

    6、对于在立案调解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时所作出的陈述和让步不作为判决的依据。

    (五)立案调解结果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相当于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也产生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反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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