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含义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从行政权力的含义开始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与界定行政滥用职权。行政权力是由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担当的执行法律、政策,为实现国家意志,通过使用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的管理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行政滥用职权又简称行政滥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法定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目的、精神和原则,不正当的行使职权,通过表面上合法的手段达到实质上非法的目的和意图。
二、构成行政滥用职权应当具备的要件有:
1、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仅仅存在违 反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的意图,而客观上为实施任何行为,既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抽象行政行为,因而不构成行政滥用职权。
2、行政机关实施了属于其权力范围内的职权。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权力,应当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利。如果行使的权力是其它行政机关的权力或法律、法规未设定的权力,则构成超越职权而非滥用职权。
3、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宗旨和原则,从根本上说,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是为了保证其行政管理的任务顺利完成,为其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方便和条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就应当符合这些目的、宗旨和原则,真正将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不是为自己牟利。
三、行政权力与行政权力滥用的关系
1、行政权力的手段性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力的这种手段性通常情况下是正当的,但是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利用它,在国家强制力这一表面合法化包装的掩护下谋取个人私利时,便把行政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性”变成了获取私人利益的“手段性”,因而导致行政滥用职权。
2、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导致行政权力滥用
我国公务员体系具有层级性,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权力也分散的掌握在公务员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公务群体中不可避免的有一部分人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获取个人利益,这种行政权力的分散性、独立性导致权力监督的减弱,进而导致行政职权滥用。
3、行政权力的时效性导致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执行也应遵循效率的原则,必须要有效率,因而具有时效性。如果某些个别公务员为牟取个人私利而出卖这种内部信息,则构成行政滥用职权。
四、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超越职权之不同
1、两者的主观条件不同,行政滥用职权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政机关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宗旨与目的,而积极实施该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行政超越职权则即可能出于故意,如行政机关明知没有某项职权,出于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利益而行使该项权力;也可能出于过失,如行政主体没有不正当的考虑,只是对自己的职权理解不清或发生误会等。
2、行为的外部表现形态不同。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表面上是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出于不正当的考虑而违背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而行政超越职权是不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即没有此权力而行使该权力,权限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