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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无效案件审理模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11-17 08:22:31


    一、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及案件审理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两个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适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但在上述法律条文中,也出现了对当事人的不同称谓,由于理解不一,导致实践中不同的法院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且制作的裁判文书各异,不同的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存在以下不同情形:在审理程序上,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有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当事人称谓上,有的称为“原告”和“被告”,有的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裁判文书案号的编立上,有的编为“民初字第X号”,有的编为“民特字第X号”。笔者认为,此种混乱的情形应当规范,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对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1、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虽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狭义)审理的案件没有包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但是,婚姻无效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属婚姻关系中的特殊类型,而1991年4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囊括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2007年10月新民事诉讼法主要对执行程序部分作出修改,未对其他部分进行修改,且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性质、启动程序、审级等特点看,这类案件与诉讼程序案件有着许多不同,更符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特点。

    2、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实行合议制

由于无效婚姻案件具有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或撤诉等非讼案件的特点,加之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人格、身份关系,为了慎重稳妥起见,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实行合议制为宜。

    3、婚姻无效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应分案解决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以及《解释(一)》第九条、《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应一并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适用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并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但因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只能适用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却既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判决,如果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这势必导致在一个案件中,存在适用两种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同一案号有几种结案方式的法律文书出现,而且有的判决可以上诉,有的判决不能上诉,让当事人不知所措,加之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其本身也与婚姻无效系不同法律关系。故建议对此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可待确认婚姻效力案件判决后,由当事人另案起诉,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解决。

    4、受理离婚纠纷后,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程序处理

    《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笔者认为,在受理离婚纠纷诉讼后,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释明,告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恢复“离婚”纠纷的审理,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予以继续审理,若不涉及可直接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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