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入手,分析考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各种元素,谈谈法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2008年10月30日,被告任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一交叉路口与骑自行车的樊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对赔偿范围和数额作了如下认定:原告医院检查和治疗费458元、住院费1769.15元、购买锁骨重建板费3300元,误工费按照13231元/年计算10个月11026元,护理费按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98.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从上述案例分析不难得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副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用及范围。
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用
1、在赔偿范围、数额上。如转院无证明,后一医院的治疗费用是否认定?外购药品是否合理?法官认定赔偿具体数额,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理由,可能导致法官认定或者不认定。
2、在赔偿标准的选择方面。如误工、护理项目,对于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赔偿,依据标准不一,这些需要法官正确选择。
3、在法定赔偿项目计算时间上的选择。如误工、护理时间,有根据医嘱计算,有按住院天数计算。病人的伤情、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正确裁判。
4、法定赔偿项目赔偿条件、数额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分析。如交通费,当事人提供的哪些票据为合理?尽管这些在司法解释上有规定。但现实中,当事人不保留票据,或者条件所限,有许多人自己有车。这需要法官针对不同的案件,酌情处理。
5、交强险承担责任范畴、限额标准不一,需要法官正确选择分析。
二、从司法实务看法官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1.法律的局限性使然。法律永远不可能那么“完备”、“周密”,立法者永远也不可能事前将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这是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2.现实的复杂性。社会是千差万别的,但案件不可能不判决,而且既要合法还要合理。如果不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在案件具体的赔偿上将无从下手裁决。
3. 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需要。法律是不变的,现实是万变的,如何使法律与现实最佳结合,让当事人满意,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取以下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做到司法的统一。
1、法律完善,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尽量做到有法律依据。
2、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专门针对常见案件自由裁量的一些规范。
3、强化审级监督,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4、利用全省法院系统法律文书上网的机会,加强同类案件近似判决
书的比对,尽量规范自由裁量权。
5、加强法官业务学习,提高法律专业素质,以确保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